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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关于开展侨情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 11:23 来源:党委统战部 作者:党委统战部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侨联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掌握我校侨情基本情况,更好地汇聚侨界智慧和力量,根据统战工作需要,现就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开展侨情摸底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对象

(一)调查范围: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

(二)调查对象

1.归侨;

2.侨眷;

3.归国留学人员。

二、相关身份解释及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概念做出的具体解释,结合工作需要,对此次调查对象中的身份解释和认定标准如下:

(一)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获取的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五)归国留学人员:指在海外有1年以上的留学经历的归国人员,包括公派留学和因私自费留学。

三、工作要求

1.侨情摸底调研工作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请各二级党组织在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侨情调研摸底统计工作,汇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侨情信息汇总表》及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信息表(附件1-4),并将登记表建档备查,实行动态管理。

2.请各二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侨情摸底调研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填表人、单位负责人需在纸质版报表上亲笔签名,纸质版表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7月10日前报学校统战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593725526@qq.com。

联系人:车海云联系电话:027-59750872;地址:行政楼A227室。

党委统战部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