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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4日 15:18 来源:人大网 作者: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简要作如下解读。

一、《省条例》修订的背景

原《省条例》于2009年7月31日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0年来,《省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我省改革大局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省条例》与新时代要求和我省宗教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日益凸显,及时修订我省条例势在必行。

(一)修订《省条例》是贯彻中央、省委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宗教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对宗教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我省于2016年召开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修订《省条例》,有利于把中央和省委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法定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修订《省条例》是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修订的《刑法》和制定的《民法总则》《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将宗教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同时,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和调节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修改幅度较大。修订《省条例》,有利于确保《省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有序衔接、保持一致,促进《宗教事务条例》在湖北的贯彻落实。

(三)修订《省条例》是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自《省条例》修订实施10年来,我省宗教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省条例》有关内容做出必要调整,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依法治理我省宗教领域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宗教工作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省条例》修订的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省委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修法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初,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尔肯江召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和省民宗委、省司法厅根据修法工作计划和《省条例》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部署要求,组织赴省内外开展了大规模的修法工作专题调研,召开了宗教界人士、党政干部、统战、宗教工作干部、专家学者等30余次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宗教界人士、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征求了上级有关部门意见。2019年5月、7月,《省条例(修订草案)》先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省民宗委党组会议、省司法厅党组会议、省委统战部部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省条例(修订草案)》先后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组织专家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先后进行8次集中修改,最终于11月29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三、《省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省条例》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共九章65条,即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9483字,较原条例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2章,修改47条,新增16条,增加了2841字,修改幅度超过90%。在立法过程中,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同时,重点围绕我省宗教工作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务求有特色、可操作。主要规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指导,针对如何推动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在湖北的落实等问题,强调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强调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结合我省宗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在“导”上下功夫,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同时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服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营造宗教工作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针对当前我省部分地区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基层宗教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理顺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发挥宗教事务、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宗教工作中的作用;要求进一步夯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职责,要求明确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细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三)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自身建设。针对宗教团体履职能力偏弱,宗教院校管理、教学制度不完善,以及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不足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宗教团体的相关职能;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教学能力建设,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具有较高的宗教修养,爱国守法,其健康状况、年龄等能够胜任职责要求。

(四)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针对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不高、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治理不力以及景区内借教敛财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形,强调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其原有建筑开展活动;进一步细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及其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利用宗教非法敛财,不得为他人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寺观教堂外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得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图像、影像;强调景区、游览参观点等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

(五)依法管理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防范校园传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学生公寓等场所传教、举行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明确不得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进口境外宗教出版物;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并细化了接受境外捐赠的管理。

省《新条例》解读

——5个要点,读懂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原创 闵中轩 湖北民宗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是当前全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省条例》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原《省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幅度超过了90%。《省条例》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共九章65条,即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9483字,较原条例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2章,修改47条,新增16条,增加了2841字。

《省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这些变化背后体现了怎样的理念?

新修订《省条例》的精神实质

《省条例》是一部全新条例。理解好《省条例》,要牢牢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抓好一个重要任务、坚持一种工作态度、构建一个重大关系、体现一项重要责任、把握一条根本途径等五个方面把握精神实质。

抓好一个重要任务——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省条例》规定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均强调各宗教要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根据《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从事宗教文化研究,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坚持一种工作态度——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种方法,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在社会上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省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条例》增加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规范管理规定;

——针对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道教商业化、校园传教、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规定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明确有关部门以及媒体应当加强宗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增设了行政备案管理。

这些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构建一个重大关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我国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

《省条例》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明确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二是明确宗教界的自我管理职责。

——明确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有利于通过法律调节各方关系,明确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利益边界,能够被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遵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体现一项重要责任——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省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规定。

——明确合法权益受保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明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应享受同其他社会组织同等的公共服务,包括在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方面。

——细化基本保障规定。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增设了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向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则性规定。

——明确宗教财产权属。列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文物、宗教用品、设施,接受的宗教性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等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开展慈善募捐。

把握一条根本途径——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

《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这些规定都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处理宗教问题要做到于法有据,杜绝以行政命令、个人意志替代法律法规,防止和纠正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现象,依法保护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高法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都要依法处理,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允许有法外之教、法外之地、法外之人。